Javascript is required

轉知臺銀訊息-有關本學期113-2就學貸款業經審核及撥貸完竣,須自付利息之學生,請依規定於每月1日至各分行繳納,以免逾期而造成信用不良。

一、依據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14年5月2日臺中營字第11450015331號函辦理。

二、不符合中低收入需自付利息之學生(即查核為丙類學生),請於台銀撥貸後次月(114年6月)起,每月一日至台灣銀行各地分行繳納,以免逾期而造成信用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