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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5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貸款,業經教育部及財稅部審查資格,查調結果為不合格(乙丙級)者,請於11月10日(二)中午12時前填妥「就學貸款負擔利息切結書」並繳交相關證件至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查核,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及8條及配合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辦理,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就學貸款申貸門檻由120萬調整至148萬,並新增計列兄弟姊妹及子女數,以判定申貸資格是否符合及各級距利息補貼。

二、   經教育部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家庭年所得結果為乙、丙級者,將另行以E-mail個別通知(信件將寄送至校資訊系統留存之郵件信箱,請留意收信)。

三、   有關學生申請就學貸款,需經財稅中心審查家庭年所得及臺灣銀行查核授信問題,始可進行溢貸退費作業;若不符合資格者,須於接獲學校通知2週內,完成本學期(115-1)學雜費補繳及代墊款繳回,若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未註冊,將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   請詳閱「就學貸款負擔利息切結書」內容並擇一勾選,填妥後檢附相關資料,於上述指定期限前送至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以免逾期影響個人權益。

五、   如對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若對於所得為何過高、為何列為乙丙級等問題,請家長先行洽詢所屬國稅局,調閱最近一年度(114年度)綜合所得項目明細以資釐清。如後續對所得項目查項之法規定義(如列入項目依據)仍有疑義,洽詢所得稅法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02)2322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