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5 年6 月3 日臺教高通字第1150048512號函辦理。
二、 勞動部為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因子女在學所帶來的家庭經濟負擔,特辦理旨揭要點修正。本次將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修正為「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以提供收入驟減之失業勞工更即時的協助。
三、 自 115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之性質已非學雜費補助、各類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金或拉近方案。因補助性質不同,同學申請時無重複請領之疑慮,特此澄清。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5 年6 月3 日臺教高通字第1150048512號函辦理。
二、 勞動部為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因子女在學所帶來的家庭經濟負擔,特辦理旨揭要點修正。本次將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修正為「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以提供收入驟減之失業勞工更即時的協助。
三、 自 115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之性質已非學雜費補助、各類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金或拉近方案。因補助性質不同,同學申請時無重複請領之疑慮,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