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原弱勢助學金)」規定辦理,針對經濟不利處境學生給予補助,家庭年所得在70萬元以下以及70~90萬元之學生,減免學雜費最高2萬元。
二、申請時間:115年9月7日至10月13日(每年僅收件1次,請務必於本學期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三、申請資格:
(一) 學籍: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修業年限內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延修生、休學生、退學生、研究所在職專班)
(二) 財產所得:
(1) 學士班學生前一年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年所得合計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
(2) 碩博士班學生前一年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年所得合計新臺幣70萬元以下者。
(3) 不動產: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 利息: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逾新臺幣2萬元。若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但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合計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佐證資料於申請時交到課指組。佐證資料: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含封面、內頁,應包含優惠儲蓄存款(質押標的明細)。
(三) 成績: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家庭經濟計列人口計算方式:
(1)學生未成年(未婚):與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成年(未婚):與父母合計。或若父母親於學生未成年時離婚,與法定監護人合計。
(3)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4)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合計。
前述家庭所得及不動產之認定,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資料為準。
四、每學年補助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每一學年):
|
家庭年所得級距 |
金額 (大學) |
金額 (碩博士生) |
|
|
第一級 |
30萬以下 |
20,000 |
16,500 |
|
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 |
|
|
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 |
|
|
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 |
|
|
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 |
|
|
第六級 |
超過70萬~90萬以下 |
15,000 |
無 |
五、注意事項:
(一)重複就讀同一教育階段相同年級且曾領過本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就讀一學期者,亦同)
(二)上學期休學,預計下學期復學者,應於上學期提出申請,未提出者,下學期無法補申請。
(三)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者,除法規或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六、申請方式:
請至『校園資訊系統→一般申請→不利處境助學金減免』申請,將申請表列印後簽名並檢附「近三個月戶籍謄本」及「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免附)送學務處課指組(教育樓1樓)申辦。如不便親送,可「郵寄」至學務處課指組申請,餘相關訊息請見弱勢助學計畫專區。
七、其他說明:
(一)本組將於收件截止後,依規定登錄於教育部查核平台,轉請財政部統一進行財產所得門檻複審審查(將依教育部查核結果為準)再由教育部送交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並與政府各部會補助金發放結果作勾稽比對, 11月中旬於課外活動指導組網頁公告審查結果,若需申請複查者,請依公告規定時間內辦理。
(二)本組就本助學金「一律以課外活動指導組網頁公告審查結果、同學可至校園資訊系統查詢審核進度,並由學生校園資訊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聯繫通知之用」,屆時請同學務必自行留意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