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14年5月2日臺中營字第11450015331號函辦理。
二、不符合中低收入需自付利息之學生(即查核為丙類學生),請於台銀撥貸後次月(114年6月)起,每月一日至台灣銀行各地分行繳納,以免逾期而造成信用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