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及8條及配合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辦理,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就學貸款申貸門檻由120萬調整至148萬,並新增計列兄弟姊妹及子女數,以判定申貸資格是否符合及各級距利息補貼。
二、有關同學經教育部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家庭年收入結果為乙丙類者,將另行以E-mail及電話通知(通知Email以臺銀系統留存為主)。
三、有關學生申請就學貸款,需經財稅中心審查家庭年所得及臺灣銀行查核授信問題,始可進行溢貸退費作業;若不符合資格者,須於接獲學校通知2週內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本學期學雜費等費用,若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未註冊,將依學則規定辦理。
四、請詳閱「就學貸款負擔利息切結書」內容並擇一勾選,填妥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旨揭時限前送至學務處課指組辦理,避免逾期致影響個人權益。
五、如對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如對於所得為何過高、為何列為乙丙類等問題,請家長先行洽詢所屬國稅局,查詢最近一年度(112年)綜合所得項目,以利釐清。如後續對所查項目之定義(如為何被列入所得項目等)仍有疑義,基於上開權責,請家長洽詢所得稅法權責單位:財政部賦稅署02-2322-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