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一、請各校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並協助宣導風險分攤,提醒業務管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志願服務法第14條規定,應確保志工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服務,提供志工安全之服勤環境。

二、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偽造、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