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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及8條辦理。
  2. 本組將另行以E-mail及電話通知,經教育部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家庭年收入結果為B類及C類之同學。
  3. 有關學生申請就學貸款,需經財稅中心審查家庭年所得及臺灣銀行查核授信問題,始可進行溢貸退費作業;若不符合資格者,須於接獲學校通知2週內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本學期學雜費等費用,若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未註冊,將依學則規定辦理。
  4. 請同學詳閱切結書內容並擇一勾選,填妥後備齊應附文件於旨揭時限前送至學務處課指組辦理,避免逾期致影響個人權益。

 

B、C類同學通知Email以臺銀系統留存為主。